日常生活中,好友之間通過微信發紅包或者轉賬的情況十分常見。然而,雙方一旦因此產生糾紛,轉賬和紅包產生的經濟往來是否屬于同一性質?
近日,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,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別,紅包屬于贈與,轉賬則屬于借款。法官庭后提示,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,且名為“紅包”,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“紅包”在通常情況下,意味著自愿贈與,無需返還。